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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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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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法院通譯在傳譯案件時,如果有任何法定的應自行迴避事由,則不得執行職務。這可以解釋為通譯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如果與案件當事人有特定的利害關係、密切的交誼或者存在其他客觀情形足以懷疑其對案件審理不公平,通譯人員應當自行迴避該案件的翻譯工作。例如,在涉及個人關係非常密切的案件中,通譯人員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這樣的情況下通譯人員就應當遵守倫理規範的要求,自行迴避不執行該案件的翻譯工作。 參考資料: 通譯倫理規範,司法院。最後查閱日期:2021年11月。
- 通譯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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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