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下稱行政專責人員),辦理本方案所定事務之新聞資料蒐集、提供、發布,及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等事項。 前項發言人由行政庭長、書記官長,及院長指定之庭長、法官兼任之,並以行政庭長為召集人,承院長之命,統籌、協調發言人室應辦事務及其成員之事務分配與代理順序。 指定發言人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行政專責人員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擔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