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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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下稱行政專責人員),辦理本方案所定事務之新聞資料蒐集、提供、發布,及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等事項。 前項發言人由行政庭長、書記官長,及院長指定之庭長、法官兼任之,並以行政庭長為召集人,承院長之命,統籌、協調發言人室應辦事務及其成員之事務分配與代理順序。 指定發言人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行政專責人員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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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第2條,該法令設立了高等法院的發言人室,負責新聞資料的蒐集、提供和發布,以及與媒體的聯繫和溝通等事項。發言人由行政庭長、書記官長,以及院長指定的庭長和兼任法官擔任,由行政庭長負責召集,承擔院長的指示,統籌、協調發言人室的工作和成員的分配和代理順序。指定的發言人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行政專責人員則由院長指定合適的人員擔任。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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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