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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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言人室遇有下列情事,得發布聲明、說明或以新聞稿發布新聞,必要時並得接受訪問或召開記者會: (一)重大、社會矚目或易受矚目之民、刑事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審判之合議庭就審判案件,認有必要時。 (三)回應或澄清經媒體披露、網路討論或人民陳訴,而與本院相關之事項。 (四)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五)其他事件有發布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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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第3條,發言人室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發布聲明、說明或新聞稿,並在需要時接受訪問或召開記者會: 1. 重大、社會矚目或易受矚目之民、刑事事(案)件經裁判者。 例如,如果有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結案裁判,發言人室可以發布相關聲明、說明或新聞稿,以向公眾解釋該案件的裁判結果和相關事宜。 2. 審判之合議庭就審判案件認有必要時。 在某些審判案件中,合議庭可能認為有必要對外發布聲明、說明或新聞稿,以澄清案情或解釋相關法律問題。 3. 回應或澄清媒體披露、網路討論或人民陳訴,而與本院相關之事項。 當媒體披露了與臺灣高等法院相關的事件,或在網路上引起了討論或人民提出了投訴時,發言人室可以發布聲明、說明或新聞稿,以回應或澄清相關情況。 4. 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的重要活動中,發言人室可以發布相關聲明、說明或新聞稿,以向公眾介紹和解釋這些活動。 5. 其他事件有發布必要者。 在涉及其他事件並且有必要向公眾發布聲明、說明或新聞稿時,發言人室可以進行相應的發布。 以上回答參考了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上的《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的相關內容。
- 裁判名詞
- 合議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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