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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發言人室遇有下列情事,得發布聲明、說明或以新聞稿發布新聞,必要時並得接受訪問或召開記者會: (一)重大、社會矚目或易受矚目之民、刑事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審判之合議庭就審判案件,認有必要時。 (三)回應或澄清經媒體披露、網路討論或人民陳訴,而與本院相關之事項。 (四)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五)其他事件有發布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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