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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 異動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下稱本院)為辦理新聞發布以及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依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方案。

二、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及新聞發布幕僚行政專責人員(下稱行政專責人員),辦理本方案所定事務之新聞資料蒐集、提供、發布,及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等事項。 前項發言人由行政庭長、書記官長,及院長指定之庭長、法官兼任之,並以行政庭長為召集人,承院長之命,統籌、協調發言人室應辦事務及其成員之事務分配與代理順序。 指定發言人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行政專責人員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擔任。

三、發言人室遇有下列情事,得發布聲明、說明或以新聞稿發布新聞,必要時並得接受訪問或召開記者會: (一)重大、社會矚目或易受矚目之民、刑事事(案)件經裁判者。 (二)審判之合議庭就審判案件,認有必要時。 (三)回應或澄清經媒體披露、網路討論或人民陳訴,而與本院相關之事項。 (四)本院辦理之重要活動。 (五)其他事件有發布必要者。

四、發言人室得提供下列新聞資料、畫面予新聞媒體: (一)經宣示送達裁判主文、抄本,或其他有關事(案)件進行情形等程序事項之資訊。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二)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三)經院長指定發布之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前項新聞資料涉及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或隱私、精神疾病患者、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或其他依法應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或個人資料者,應為適當之遮掩。

五、記者會之召開,由發言人召集、協調。 記者會之召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協助辦理召開記者會之行政專責人員應事先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媒體記者時間、地點、主持人及議題。並通知政風室、文書科、總務科、法警室及相關科、室。 (二)總務科負責整理場地及檢查音控設備、提供攝影記者所需電源設備,若需使用投影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應會同資訊室辦理;記者會開始前,協助引導記者進入會場,並全程錄音、攝影。 (三)相關業務科、室,應事先準備書面參考資料,送交發言人室。 (四)政風室應注意記者會會場之安全維護。 (五)法警室應派員協助政風室維護會場安全及秩序。執勤法警於記者進入本院時,應檢查記者證,記者不得進入記者會會場。 (六)記者會後,總務科及資訊室應將攝影帶轉成光碟,併同書面參考資料送文書科存查。

六、合議庭得提供裁判書正本或節本,或含主文、事實(案情)摘要、裁判理由要旨及得否抗告上訴等內容(含電子檔)之新聞稿予發言人室,內容以不超過 4 頁為原則,於裁判宣示後提供發言人室對外發布或召開記者會。 本方案第三點第一款所示之案件於分案時,應於卷面註記提醒,並建檔備查;於每星期四之前,由民、刑事紀錄第一科,彙整製作各該庭下一星期庭期相關案件之審理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提交發言人室。

七、第二點第一項人員,得簽請院長給相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為製作新聞資料,而有加班必要者,於結案後,得檢具新聞稿或相關新聞資料,簽請院長核給適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前項申請,由院長徵詢發言人之意見酌定之。

八、本方案未定事項,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