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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記者會之召開,由發言人召集、協調。 記者會之召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協助辦理召開記者會之行政專責人員應事先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媒體記者時間、地點、主持人及議題。並通知政風室、文書科、總務科、法警室及相關科、室。 (二)總務科負責整理場地及檢查音控設備、提供攝影記者所需電源設備,若需使用投影或其他資訊設備時,應會同資訊室辦理;記者會開始前,協助引導記者進入會場,並全程錄音、攝影。 (三)相關業務科、室,應事先準備書面參考資料,送交發言人室。 (四)政風室應注意記者會會場之安全維護。 (五)法警室應派員協助政風室維護會場安全及秩序。執勤法警於記者進入本院時,應檢查記者證,記者不得進入記者會會場。 (六)記者會後,總務科及資訊室應將攝影帶轉成光碟,併同書面參考資料送文書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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