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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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議庭得提供裁判書正本或節本,或含主文、事實(案情)摘要、裁判理由要旨及得否抗告或上訴等內容(含電子檔)之新聞稿予發言人室,內容以不超過 4 頁為原則,於裁判宣示後提供發言人室對外發布或召開記者會。 本方案第三點第一款所示之案件於分案時,應於卷面註記提醒,並建檔備查;於每星期四之前,由民、刑事紀錄第一科,彙整製作各該庭下一星期庭期相關案件之審理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提交發言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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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第6條,合議庭可以提供裁判書正本或節本,或含有主文、事實摘要、裁判理由要旨及是否可以抗告或上訴等內容的新聞稿給發言人室,並且應在裁判宣示之後提供給發言人室用於對外發布或召開記者會。根據本方案第三點第一款,對於分案時應在案件卷面上註記並建立檔案。另外,每個星期四之前,由民事和刑事紀錄第一科彙整製作各庭下個星期庭期相關案件審理情形一覽表,並提交給發言人室。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 合議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節本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理由名詞
- 要旨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宣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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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