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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六、合議庭得提供裁判書正本或節本,或含主文、事實(案情)摘要、裁判理由要旨及得否抗告上訴等內容(含電子檔)之新聞稿予發言人室,內容以不超過 4 頁為原則,於裁判宣示後提供發言人室對外發布或召開記者會。 本方案第三點第一款所示之案件於分案時,應於卷面註記提醒,並建檔備查;於每星期四之前,由民、刑事紀錄第一科,彙整製作各該庭下一星期庭期相關案件之審理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提交發言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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