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第二點第一項人員,得簽請院長核給相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為製作新聞資料,而有加班必要者,於結案後,得檢具新聞稿或相關新聞資料,簽請院長核給適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前項申請,由院長徵詢發言人之意見酌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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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第一項人員,得簽請院長核給相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為製作新聞資料,而有加班必要者,於結案後,得檢具新聞稿或相關新聞資料,簽請院長核給適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前項申請,由院長徵詢發言人之意見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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