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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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第一項人員,得簽請院長核給相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合議庭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為製作新聞資料,而有加班必要者,於結案後,得檢具新聞稿或相關新聞資料,簽請院長核給適當時數之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 前項申請,由院長徵詢發言人之意見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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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第7條的規定,第二點第一項指的是某些人員可以向院長申請核給相當時數的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其中,合議庭的審判長和被指派的法官在製作新聞資料時有加班的必要,可以在結案後提出申請,並附上新聞稿或相關新聞資料,向院長申請核給適當時數的加班補休假或加班費。在進行申請時,院長會徵詢發言人的意見來酌定是否核准申請。
- 核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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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