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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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言人室得提供下列新聞資料、畫面予新聞媒體: (一)經宣示或送達裁判之主文、抄本,或其他有關事(案)件進行情形等程序事項之資訊。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二)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三)經院長指定發布之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前項新聞資料涉及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或隱私、精神疾病患者、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其他依法應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或個人資料者,應為適當之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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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第4條,發言人室可以向新聞媒體提供以下新聞資料和畫面: 1. 經宣示或送達裁判之主文、抄本,或其他有關事(案)件進行情形等程序事項之資訊。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2. 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3. 經院長指定發布之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然而,上述新聞資料中涉及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或隱私、精神疾病患者、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其他依法應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或個人資料者,應進行適當的遮掩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及理由書 - 臺灣高等法院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法令名詞
- 少年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揭露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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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