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發布實施方案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發言人室得提供下列新聞資料、畫面予新聞媒體: (一)經宣示或送達裁判之主文、抄本,或其他有關事(案)件進行情形等程序事項之資訊。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二)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件。 (三)經院長指定發布之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前項新聞資料涉及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或隱私、精神疾病患者、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其他依法應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或個人資料者,應為適當之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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