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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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應以書面向該管民事調解處為之並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聲請調解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職業 二 他造當事人之姓名住址 三 聲請調解之事由 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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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調解法第10條的規定,聲請調解時,應以書面向該管民事調解處提出申請,並需要記載以下各項事項: 一、聲請調解人的姓名、年齡、住址和職業。 例如,如果一個人叫做張三,年齡30歲,住址在台北市中山區,職業是律師,那麼在聲請調解時需要在書面中記載這些個人資料。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 例如,如果調解的當事人還包括王五和李四,那麼在聲請調解時需要將王五和李四的姓名和住址也一併記載在書面中。 三、聲請調解的事由。 例如,如果調解的事由是離婚案件,那麼在聲請調解時需要清楚地說明這個離婚案件的內容和原因。 四、聲請調解的年月日。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2022年10月1日聲請調解,那麼在書面中需要清楚地寫明這個日期。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民事調解法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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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