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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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調解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 二 調解之原因事實 三 調解結果 四 調解主任及調解人姓名 五 調解處所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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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調解法第11條,調解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調解筆錄,並記載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和職業。 二、調解的原因和事實。 三、調解的結果。 四、調解的主任和調解人的姓名。 五、調解的處所以及年月日。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條,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進行調解時,法院書記官應該在調解筆錄中記載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年齡、住址和職業。此外,他們也應該記錄下案件的原因和事實,並詳細描述調解的結果。在調解筆錄中還需要記載調解的主任和調解人的姓名,以及調解的處所和日期。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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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