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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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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經調解主任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結果由當事人兩造同意並簽名及調解主任調解人簽名後為調解成立 前項調解筆錄應作成正本送達于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事調解法第12條,調解筆錄的簽名是調解成立的要件,必須由當事人兩造以及調解主任或調解人進行簽名。此外,調解筆錄應該作成正本並送達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 民事調解法第12條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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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調解法第 12 條規定:「調解筆錄經調解主任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結果由當事人兩造同意並簽名及調解主任調解人簽名後為調解成立 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調解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