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調解成立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對上述參考資料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民事調解法第1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這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經由調解達成的協議,在法律層面上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效力。因此,當事人必須遵守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再對該法律關係提出訴訟。同時,在執行名義上,調解書也可以被作為執行的依據。 這一解釋可以在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四五號判例中找到支持。該案例中提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在法律上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調解的內容。此外,根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號判例,一旦在終局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作出了裁定,該裁定就具有既判力,即使在新的訴訟中,法院也不能做出與該判決相反的裁決。 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根據民事調解法第13條,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
- 確定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調解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