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調解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在三十歲以上者 二 有正當職業者 三 識中國文義者 現任司法官或律師不得為調解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