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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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期限自兩造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日起不得逾七日但兩造當事人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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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調解法第8條,調解期限自兩造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日起不得逾七日,但兩造當事人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民事調解案件中,調解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七天,除非當事人同意延長。如果延長調解期限,則不會受到這個限制。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同時也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民事調解法》第8條,《草地說明書》(中華民國司法院)指出,調解期限原則上為七天,但如果當事人同意延長,可以超過這個期限。這是為了提供彈性,讓當事人有更多時間討論解決爭議的方案。例如,如果當事人在七天內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協商延長調解期限,以便更全面地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延長期限必須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並且應該以實際需要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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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