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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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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日期到場者得科十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調解法第7條,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調解日期到場,可以被科處十元以下的罰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參與調解程序,以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一位被告被合法通知並且沒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出席調解日期,法院可以對該被告科處十元以下的罰鍰。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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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調解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日期到場者得科十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調解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