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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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即時為調解者調解日期由調解主任定之但自聲請調解之日起不得逾十日 前項日期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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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調解法》第6條,不能立即進行調解的情況下,調解日期由調解主任決定,但不得超過自聲請調解之日起的十日。在這段期間內,法院應該向當事人告知或通知調解日期。當事人可以在這十日內確定是否參加調解。如果沒有提出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給予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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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