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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稱裁判書類者,謂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承辦庭長、法官自選或經薦選之本院暨所屬法院已確定及未確定之裁判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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