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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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稱裁判書類者,謂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承辦庭長、法官自選或經薦選之本院暨所屬法院已確定及未確定之裁判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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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裁判書類指的是已確定及未確定的裁判書類,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承辦庭長、法官自選或經薦選。這些裁判書類被認為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相關資料來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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