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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提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法院裁判品質,鼓勵創新見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稱裁判書類者,謂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承辦庭長、法官自選或經薦選之本院暨所屬法院已確定及未確定之裁判書類。

三、為遴選具參考價值或足資討論之裁判書類,本院得設置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或法官,及遴聘最高法院庭長或法官與法律學者擔任。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聘任及指派委員任期均為一年,聘任委員得連任,指派委員得連任一次。 指派之委員因職務調離本院時,由本院院長另行指派。聘任委員因故不能或不便執行職務時,本院院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於其任期屆滿前予以解任。本院院長亦得視業務需求隨時增聘新委員。 審查委員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均無給職。 聘任委員受通知後,於會審及民、刑事聯席會議得到場參與討論並表決。

四、民、刑事聯席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查委員會分設民事小組及刑事小組,各自初審、複審及會審民、刑事裁判書類。 民、刑事小組各設召集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民、刑事小組召集人,將裁判書類提請各該小組會審前,應先送由指派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

六、審查委員會民事小組或刑事小組會審結果,認裁判書之法律見解具參考價值,且最高法院和本院法律座談會未曾表示過相關見解,或足資討論者,即提請民、刑事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經遴選者,存放本院及司法院網站,並得選刊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提供法官及各界參考,另由本院行文該法院予以嘉勉。

七、本院得就經遴選之裁判,邀請該裁判合議庭之成員或其他適當之人,與法律學者、專家,共同舉行研討會。

八、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幕僚作業,除研討會由文書科辦理外,餘由資料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