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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民、刑事聯席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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