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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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分設民事小組及刑事小組,各自初審、複審及會審民、刑事裁判書類。 民、刑事小組各設召集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民、刑事小組召集人,將裁判書類提請各該小組會審前,應先送由指派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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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5條中提到,審查委員會分設民事小組及刑事小組,各自初審、複審及會審民、刑事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的民、刑事小組各設召集人一名,由院長指派。此外,民、刑事小組的召集人在將裁判書類提請各該小組會審前,應先送由指派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 由於範文中並未提及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5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進一步進行釋義或舉出參考範例。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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