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審查委員會分設民事小組及刑事小組,各自初審、複審及會審民、刑事裁判書類。 民、刑事小組各設召集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民、刑事小組召集人,將裁判書類提請各該小組會審前,應先送由指派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五、審查委員會分設民事小組及刑事小組,各自初審、複審及會審民、刑事裁判書類。 民、刑事小組各設召集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之。 民、刑事小組召集人,將裁判書類提請各該小組會審前,應先送由指派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