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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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委員會民事小組或刑事小組會審結果,認裁判書之法律見解具參考價值,且最高法院和本院法律座談會未曾表示過相關見解,或足資討論者,即提請民、刑事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經遴選者,存放本院及司法院網站,並得選刊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提供法官及各界參考,另由本院行文該法院予以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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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資料,我無法直接提供一個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6 條」的解答,因為這條法規沒有在提供的上述資料中出現。 另外,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逐條釋義及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提供的資料只說明了一些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和程序,並未提及法規的具體細節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所以,根據提供的上述資料,我不能回答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6 條」的問題。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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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