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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審查委員會民事小組或刑事小組會審結果,認裁判書之法律見解具參考價值,且最高法院和本院法律座談會未曾表示過相關見解,或足資討論者,即提請民、刑事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經遴選者,存放本院及司法院網站,並得選刊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提供法官及各界參考,另由本院行文該法院予以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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