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為遴選具參考價值或足資討論之裁判書類,本院得設置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或法官,及遴聘最高法院庭長或法官與法律學者擔任。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聘任及指派委員任期均為一年,聘任委員得連任,指派委員得連任一次。 指派之委員因職務調離本院時,由本院院長另行指派。聘任委員因故不能或不便執行職務時,本院院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於其任期屆滿前予以解任。本院院長亦得視業務需求隨時增聘新委員。 審查委員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均無給職。 聘任委員受通知後,於會審及民、刑事聯席會議得到場參與討論並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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