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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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遴選具參考價值或足資討論之裁判書類,本院得設置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或法官,及遴聘最高法院庭長或法官與法律學者擔任。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聘任及指派委員任期均為一年,聘任委員得連任,指派委員得連任一次。 指派之委員因職務調離本院時,由本院院長另行指派。聘任委員因故不能或不便執行職務時,本院院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於其任期屆滿前予以解任。本院院長亦得視業務需求隨時增聘新委員。 審查委員會委員除聘任委員外,均無給職。 聘任委員受通知後,於會審及民、刑事聯席會議得到場參與討論並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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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3條,該條規定了審查委員會的組織和成員,以及其職權和運作方式。審查委員會由多位委員組成,其中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院長指派本院的庭長或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庭長或法官和法律學者擔任。委員的任期為一年,聘任委員可以連任,指派委員可以連任一次。委員因職務調離本院時,由院長另行指派。聘任委員因故不能或不便執行職務時,院長可以解任。審查委員會的委員除了聘任委員外,不享受任何報酬。聘任委員在被通知後,可以參加會審和民、刑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這個解釋是根據法律與司法解釋相關的官方文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3條,這個文件制定了審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功能,並明確了委員的成員資格和權限。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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