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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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關於司法行政事務,受高等法院院長之監督,關於審判事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之監督,關於檢察職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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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10 條規定,縣司法處對於司法行政事務受高等法院院長之監督,對於審判事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之監督,對於檢察職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之監督。這意味著縣司法處在司法行政事務、審判事務和檢察職務方面都受到上述高等法院相關負責人的監督。根據這一條規定,縣司法處需要遵守高等法院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其適當執行法院的職責。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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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