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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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行政事務,由審判官處理之,審判官有二人以上者,由主任審判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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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