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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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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處務規程,由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准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12條,縣司法處的處務規程是由高等法院擬訂,並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後執行。這代表縣司法處的內部工作流程和執行方式會根據這個規程來進行。該條款提出了一個程序,以確保縣司法處的工作規範符合法律要求並得到核准。根據我的資料,目前最新的縣司法處組織條例是於2009年4月9日制定的,內容尚未釋出。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司法行政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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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12 條規定:「縣司法處處務規程,由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