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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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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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13 條,本條例的施行期間為三年。這表示該條例在生效後的三年內有效。具體來說,如果該條例在2025年4月9日制定,那麼它的施行期限將截至2028年4月9日。該條例將受到施行期間的約束,並且在此期間內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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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