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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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處務規程由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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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11 條規定了縣司法處處務規程的制定程序。根據該條款,縣司法處的處務規程由高等法院擬訂,並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後執行。 參考資料: -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11 條
- 司法行政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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