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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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關於司法行政事務受高等法院院長之監督關於檢察事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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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10 條,縣司法處在司法行政事務方面受高等法院院長的監督,而在檢察事務方面則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的監督。 範例:若某縣司法處在處理司法行政事務時,違反了高等法院院長的監督,則院長有權對該縣司法處進行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其遵守法律和執行正確的司法行政事務。同樣地,在檢察事務方面,如果縣司法處的行為違反了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的監督,則首席檢察官有權對該縣司法處進行監督和處理,以確保其遵從檢察政策並順利執行檢察事務。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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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