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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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行政事務由審判官處理之審判官有二人以上者由主任審判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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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9條規定縣司法處行政事務由審判官處理,如果有二人以上的審判官,由主任審判官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定縣司法處內部行政事務的處理程序和負責人。縣司法處是地方法院的一部分,負責處理該縣的司法工作。根據這項法規,縣司法處的行政事務應由審判官負責處理,如果有多於一人的審判官在該縣的縣司法處工作,則由主任審判官擔任行政事務的負責人。 例如,在某縣的司法處內有三名審判官,他們分別負責該縣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9條,行政事務的處理將由這三名審判官中的一人擔任行政事務的負責人,或是由主任審判官擔任行政事務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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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