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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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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受審判官之監督指揮關於檢察事務並受檢察官之監督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8條,書記官、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等人員,在執行檢察事務時,受審判官的監督指揮,同時也受檢察官的監督指揮。這意味著這些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既要遵守審判官的指示和命令,也要遵守檢察官的指示和命令。這些人員必須按照自己的工作職責,配合審判官和檢察官的監督指揮工作,確保檢察事務的順利進行。鑑於上述法條並未對具體的情況進行解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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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8 條規定:「書記官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受審判官之監督指揮關於檢察事務並受檢察官之監督指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