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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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置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 前項檢驗員由高等法院甄選派充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由主任審判官或審判官派充或雇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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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事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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