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原法院或檢察官者,謂接收前當地原有之法院或檢察官。稱事件者,謂接收前繫屬於原法院之民事事件。 稱當時法令者,謂接收前就該事件為訴訟行為時所應適用之法令。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條的解釋,該條例所指的"原法院或檢察官"是指在案件被轉送之前所管轄該案件的法院或檢察官。而"事件"則指在案件轉送之前已經屬於原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此外,《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在解釋時還提到"當時法令",指的是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行為時,應適用的法律法規。 這些解釋可以在《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的正式文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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