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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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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之事件,依左列各款定其接辦之法院。 一、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及合議部之第一審者,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二、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審部之第二審者,由高等法院為第二審。 三、繫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之終審者,由最高法院為第三審。 民事執行事件未終結者,由地方法院執行處接收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條的規定,台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案件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或合議部的第一審案件,則由地方法院擔任第一審的法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進行審理,並且地方法院的單獨部或合議部合適地負責這種類型的案件,則地方法院將被指定為第一審的法院。 二、如果案件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或高等法院覆審部的第二審案件,則由高等法院擔任第二審的法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進行第一審後,被當事人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的合議部或覆審部進行第二審,則高等法院將被指定為第二審的法院。 三、如果案件屬於原高等法院上告部的終審案件,則由最高法院擔任第三審的法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的上告部進行第二審後,被當事人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作為最終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將被指定為第三審的法院。 而尚未完結的民事執行事件將由地方法院執行處接收並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 民事訴訟法

  • 繫屬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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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接收之事件,依左列各款定其接辦之法院。 一、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及合議部之第一審者,由地方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