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屬於第三審之事件,有第二審判決原本或正本,而其卷宗已滅失者,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但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應就事件自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2條規定,在繫屬於第三審的事件中,如果第二審的判決原本或正本已經滅失,法院可以將原判決廢棄,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然而,如果上訴不合法、顯無理由或應就事件自為判決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滅失指案卷或文件在法院保管期間內已過。例如,如果法院在妥善保管卷宗過程中發生意外或其他情況,使得第二審判決原本或正本不復存在或無法找到,法院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廢棄原判決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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