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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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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屬於第三審之事件,有第二審判決原本或正本,而其卷宗已滅失者,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但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應就事件自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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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2條規定,在繫屬於第三審的事件中,如果第二審的判決原本或正本已經滅失,法院可以將原判決廢棄,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然而,如果上訴不合法、顯無理由或應就事件自為判決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滅失指案卷或文件在法院保管期間內已過。例如,如果法院在妥善保管卷宗過程中發生意外或其他情況,使得第二審判決原本或正本不復存在或無法找到,法院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廢棄原判決並進行相應的處理。

  • 繫屬名詞
  • 原本名詞
  • 上訴名詞
  • 自為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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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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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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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規定:「繫屬於第三審之事件,有第二審判決原本或正本,而其卷宗已滅失者,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