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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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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及前條之規定,於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準用之,但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無實益者,應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3條,第十九條及前條之規定,在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中可以準用。然而,如果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經沒有實益,法院應該駁回。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及相關範例,需要查閱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及相關裁判書才能提供具體資訊。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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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規定:「第十九條及前條之規定,於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準用之,但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無實益者,應駁回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