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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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五百元者三元。 二、五百元以上未滿千元者五元。 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十元。 四、五千元以上未滿萬元者十五元。 五、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三十元。 六、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五十元。 七、五十萬元以上者一百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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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2條,當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根據標的金額或價額來徵收費用。以下是各項金額的費用標準: 1. 未滿五百元:徵收三元。 2. 五百元以上未滿千元:徵收五元。 3. 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徵收十元。 4. 五千元以上未滿萬元:徵收十五元。 5. 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徵收三十元。 6. 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徵收五十元。 7. 五十萬元以上:徵收一百元。 此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如果需要進行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每件徵收十元的費用。 參考資料:《非訟事件費用法》
- 財產權名詞
- 徵收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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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