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非訟事件,其費用之徵收及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1.09.09
廢非訟事件費用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五百元者三元。
二、五百元以上未滿千元者五元。
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十元。
四、五千元以上未滿萬元者十五元。
五、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三十元。
六、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五十元。
七、五十萬元以上者一百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元。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五元。
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亦同。
財產權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核定標的之價額,以聲請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該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財產權標的之價額不易確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鑑定人鑑定之。
請求交付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者,每一謄本徵收費用三元。
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施行。
依聲請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國庫墊付費用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請求。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非訟事件費用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61.09.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