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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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聲請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國庫墊付費用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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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內容,無法確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9條的內容及解釋。
- 傳喚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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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