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立編譯館《中華民國十四年立法政策學研究叢書第三冊》所收錄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10 條修正草案說明書》,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10 條規定,在法院裁定關係人負擔費用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同法草案說明書也提到,當法院認定某一方應負擔費用時,該方可以被要求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這意味著,法院在確定費用方面,可以要求關係人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以便更準確地確定費用數額。然而,在這份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上述解釋。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範圍內,無法找到跟問題有關之範例或參考資料。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非訟事件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