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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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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關係人未預納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法院可以限期命其預納。如果逾期仍不遵行,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該案件。另外,根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聲請人未預納費用,法院有權拒絕其請求。 參考資料:《非訟事件費用法》(最新版本)

  • 關係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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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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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11 條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