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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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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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關係人未預納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費用,法院可以限期命其預納。如果逾期仍不遵行,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該案件。另外,根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聲請人未預納費用,法院有權拒絕其請求。 參考資料:《非訟事件費用法》(最新版本)
- 關係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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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