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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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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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8條規定,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由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施行。根據這條法規,各高等法院根據當地的交通及生活情況,制定規則來確定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的費用。這些規則需要呈請司法行政部的核准施行。 綜上所述,根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8條,法院酌情考慮當地的交通及生活情況,制定相關規則來確定這些費用。由於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提供,無法進一步闡述。
- 傳喚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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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