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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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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核定標的之價額,以聲請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該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財產權標的之價額不易確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鑑定人鑑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這句話准確來說是一個問題,而不是提供法條的說明或例子。依據上文所提到的資料,並無法確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6 條"的內容。因此,回答是我不知道。

  • 財產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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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6 條規定:「財產權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核定標的之價額,以聲請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