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費用法第4條,如果在非訟事件繫屬的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則免徵費用。 一個與此條有關的範例是,當事人在一個非訟事件中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並且該事件尚未結束,法院不得要求當事人支付費用。例如,在一個土地爭議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了一項聲請,希望法院重新評估土地歸屬。根據該條款,法院只有在案件終結後,且不涉及重新評估或異議時,才能要求當事人支付費用。因此,在此情況下,該當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 非訟事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非訟事件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