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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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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五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3條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為十元。根據這項規定,當一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並非因為財產權關係而提出申請時,需要支付十元的費用。 此外,當法人進行設立登記後,如果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則每一件需要支付十元的費用。同樣地,當法人需要進行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登記時,每一件需要支付五元的費用。 這些規定可以在《非訟事件費用法》中找到,並且在最新修訂的法規中可以找到相關的範例。

  • 非因財產權名詞
  • 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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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3 條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