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費用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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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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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3條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為十元。根據這項規定,當一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並非因為財產權關係而提出申請時,需要支付十元的費用。 此外,當法人進行設立登記後,如果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則每一件需要支付十元的費用。同樣地,當法人需要進行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登記時,每一件需要支付五元的費用。 這些規定可以在《非訟事件費用法》中找到,並且在最新修訂的法規中可以找到相關的範例。
- 非因財產權名詞
- 徵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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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