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上訴抗告聲請之程式或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規定,在起訴、上訴或抗告聲請中,如果程式或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但情形可補正,審判長應在一定的期間內,以裁定命其補正。 依據此法條之規定,法院在處理起訴、上訴或抗告聲請時,如果發現相關程式或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缺失,但是這個缺失是可以被補正的,審判長應該在一定的期間內裁定命令補正。這可以讓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律程序方面的不完整之處得到修正,以保障程序的正確性和當事人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這個條例,法院在裁定命令補正之前,應該先確定情形是否可以補正,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正。如果情形無法被補正,則不應裁定命令補正。此外,這個條例適用於非常時期的刑事訴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使用。 以案例來說明,假設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起訴程序中,起訴狀中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未載明,但是這個缺失是可以被補正的,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可裁定命其補正。根據這個法條,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在補正期限內補充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使起訴程序完整、正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