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戰事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所定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期間,準用前條之規定。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規定,若因戰事而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所定的期間,當事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而在聲請期間方面,適用前一條的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當事人在因戰事而遲誤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後,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則參照前一條,即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非常時期期間內因戰事造成刑事訴訟遲誤,當事人可以在遲誤的期間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以恢復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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