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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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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事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所定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期間,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規定,若因戰事而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所定的期間,當事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而在聲請期間方面,適用前一條的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當事人在因戰事而遲誤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後,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則參照前一條,即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非常時期期間內因戰事造成刑事訴訟遲誤,當事人可以在遲誤的期間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以恢復其訴訟權益。

  • 第四百十七條條文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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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規定:「因戰事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所定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期間,準用前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