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案件,因戰事遲誤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條所定各期間者,得於該區域戰事結束經法院布告辦公後六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8 條規定,在戰區案件中,如果因為戰事的原因延誤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七十條所規定的各項期限,當戰區的戰事結束並經法院布告辦公後的六十天內,當事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 依據這條法規,如果在戰區案件中因為戰事的原因延誤了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限,當戰區的戰事結束並經法院布告辦公後的六十天內,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回復原狀的請求。舉個例子,如果在戰區案件中,因為戰事的原因延誤了上訴的期限,當戰區的戰事結束並經法院布告辦公後的六十天內,當事人可以聲請回復原狀,重新計算上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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