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陳明願告訴者,與起訴時向檢察官告訴有同一之效力。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規定了告訴乃論之罪的情形。根據該條例,如果某個犯罪構成要件是告訴乃論,並且該罪未經告訴,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有人向法院陳明願意告訴的意思的話,這個告訴與起訴時向檢察官告訴有相同的效力。 例如,在一個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犯有告訴乃論的罪行,但在第一審辯論結束之前,告訴人表示願意告訴這個罪行的存在。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這個告訴擁有與起訴時向檢察官告訴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應該將這個告訴納入考慮,並根據證據和法律依據來對被告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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