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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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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提起非常上訴後,應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仍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必要時並得發交與原審同級之他法院。 一、法院誤認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判決者。 二、法院誤認為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之判決者。 三、覆判審應為覆審裁定,而為准或更正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曾經他造當事人上訴,已就該案件為實體上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併予撤銷更為審判。但更審後應為之判決,如較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者,仍維持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2條規定,如果確定判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提起非常上訴后,应将原判决撤销,由原审法院仍依判决前的程序进行审判,必要时还可以交由与原审同级的其他法院进行审判。 一、法院错误认为上诉是不合法的,而做出驳回的判决。 二、法院错误认为无审判权力,并做出不受理的判决。 三、复判审应为复审裁定,而做出核准或更正的判决。 根据前款第一项规定,如果在之前曾经有其他当事人提起过上诉,并已经就该案件做出实质上的判决,应将该判决并入撤销后进行审判。但是,如果经过再审后应做出的判决,与原確定的判决相比对被告不利,仍然维持原確定判决的效力。 資料來源: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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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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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審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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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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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2 條規定:「確定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提起非常上訴後,應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仍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