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裁定行之。 一、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應諭知免訴者。 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者。 三、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者。 四、犯罪嫌疑經調查結果,顯然不足,應諭知無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之裁定準用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3條規定了自訴案件中裁定的情形。根據這條條文: 一、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應該諭知免訴。 二、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該諭知不受理。 三、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該諭知無罪。 四、如果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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